境外投資者壹般分為境外個人、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非居民企業,根據現行增值稅規定,對於投資者對資產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取得的股息不繳納增值稅(固定分紅除外)。這裏主要討論各類境外投資人取得境內分配股息分紅的所得稅問題:
壹、個人投資者
對於境外個人投資境內企業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紅利所得應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二、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是國家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壹項過渡性的制度。這種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經審批通過後匯入壹定額度的外匯資金,並轉換為人民幣,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於中國的證券市場。即QFII只能投資於境內的證券市場,而不能直接投資相關境內企業。對於QFII通過國內證券市場取得的境內企業的股息分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息、紅利,則由派發股息、紅利的企業代扣代繳。
符合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紅利,可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三、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同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對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居民企業(含在境內及境外上市企業及非上市企業)股息分紅應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符合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取得股息、紅利,可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境外股東取得境內企業股息分紅的幾個註意點:
(壹)不同於按《公司法》設立企業的股東可約定分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7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即外方投資人取得境內投資企業分紅應按照註冊資本的比例,而不得超比例或約定分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第三條規定,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含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稅收安排),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並接受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以香港居民企業為例,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國稅函〔2006〕884號)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壹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壹)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資本的公司,為股息總額的5%;(二)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
(三)不同於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四)對於境外投資者以取得境內股息分紅再投資的,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規定,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以後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資,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按規定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