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企業享受的外商投資企業“兩免三減半”所得稅優惠政策於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業的生產形勢卻越來越好,預計2004年有稅前利潤2000多萬元,如果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年就得繳納600多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該公司於2003年11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但被告知,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必須以擁有“先進技術企業”證書,而“先進技術企業”是由原國家經貿委負責經貿委負責考核和認定的。在主管稅務機關的提醒下,該企業立即向當地主管經貿委提出“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然而,無論怎樣抓緊時間,認定“先進技術企業”的壹套考核流程和審批程序完成後還是過了年底。當該企業取得“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時,已經是2003年2月10日。當公司經理拿著大紅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手續時,被告知該企業依法不能享受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由於此公司認為,企業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之後,自然可以再享受“先進技術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的優惠。但事實上,“高新技術企業”與“先進技術企業”是兩個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認定程序,適用不同的企業,其享受的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按稅法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其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由以上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其壹,優惠政策不能重復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半”的稅收優惠。企業在兩個“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中可以享受壹個。其二、時間上的連續性。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在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的減免稅期限結束之後,才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則不能享受優惠待遇。該企業的“先進技術企業”資格是在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之後取得的,時間上沒有連續性,所以不以能繼續享受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
正是由於該公司領導的壹念之差,導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機會,公司損失超過1000萬元。
例2:某計算機公司是壹家高新技術企業,它既生產並銷售計算機產品,也從事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2003年,該公司收到壹筆業務,將為某客戶開發壹項工業控制項目,並將該成果轉讓給客戶,預計獲得該項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20萬元,同時該客戶還向該計算機公司購買計算機產品***40萬元(不含稅)。而且該計算公司當年技術及技術服務收入壹筆。
該公司經理在與壹稅收專家朋友閑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術成果轉讓、技術開發等技術服務業務。但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在稅收上的待遇是不壹樣的。
現行稅法僅對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在流轉稅方面給予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企業生產的其他產品,既沒有流轉稅方面的優惠,也沒有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但是,現行稅法對技術服務收入的稅收優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轉稅方面的優惠,也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其具體內容是: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籍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高技術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技術服務收入較之產品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更為優惠。對於該計算機公司的這筆業務來說,由於技術服務收入是伴隨著產品銷售收由於技術服務收入是伴隨著產品銷售收入壹起發生的,它們之間並無嚴格的界限,如果能夠利用技術服務收入,就意味著將高稅負的收入轉變為低稅負的收入,從而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增加凈收入。
想到這裏,這位朋友利用其對稅法的精通,給公司經理設計了壹個納稅籌劃方案,為公司節省稅款10萬元。具體籌劃方案如下:
該計算機公司將從該客戶取得的收入結構進行了調整,減少銷售計算機產品收入,增加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收入。該計算機公司將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收入增加為30萬元,將銷售計算機產品收入減少為30萬元(不含稅)。這樣對客戶而言,其表面總支出不變;客戶接受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是按無形資產入帳,購買計算機產品是按固定資產入賬,這兩項均為資本性支出,其對費用的影響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購買計算機產品由於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其實際購買成本為計算機產品的價款加上由此負擔的17%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樣降低計算機產品銷售價格實際上是減少了客戶的總支出。因此,這項籌劃方案不會受到客戶的反對。
籌劃以後,對計算機公司而言,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30萬元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公司只須對銷售計算機產品的收入30萬元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籌劃前,在從該客戶取得的收入中,技術轉讓及技術服務價款20萬元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相對於籌劃前,計算機公司多獲得了10萬元收入免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好處,其稅收負擔大為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