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為按期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稅務單位多退稅交回是否要交滯納金:
不需要滯納金的,因為補交稅款可以認定是屬於稅務機關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