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第四條。
各地人社部門和所屬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壹)確定通知承諾的適用對象。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及相關事項申請人申請6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相關報考人員報考1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申請人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作出虛假承諾,被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且在記錄期內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度。具體適用範圍由社會保險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部中心)和人事部考試中心(以下簡稱部考試中心)確定。
(2)規範告知和承諾的工作流程。部社會保障中心、部考試中心負責編制試點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程序和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模板)。各地人力資源社會部門要相應修改完善服務指南,根據需要細化承諾書格式文本的相關內容。書面(含電子文本)告知的內容應包括擬辦理事項的名稱、證明的成立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承諾意思表示真實。各級人社部門要在對外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公布承諾書的格式文本和服務指南,方便申請人查詢和獲取。
(3)加強事中事後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試中心和地方人社部門要梳理試點工作中需要核驗的信息需求,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國綜合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全國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部門內部核驗和跨部門行政協助,加強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核驗力度。確需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作,避免增加群眾和企業負擔。
(4)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快建立社會保險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制度。對發現情況作出虛假承諾的,依法依規處理,同時列入黑名單。加強跨部門聯動應對,實施聯合懲戒。
(5)強化風險防控措施。部社會保障中心、部考試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門可針對具體試點事項,探索建立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告知承諾書和公示制度。加強風險判斷,制定相應的防範和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