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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中包括哪些人員人工費用?

1.加計扣除政策對研發人員範圍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壹條研究開發人員範圍中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高新技術企業政策中對研發人員範圍的規定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規定,企業科技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並規定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雖然兩個文件對研究開發人員的稱呼和內容表述有所區別,但是仔細分析比較,兩者的範圍基本壹致,97號公告將研究開發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雖未細分,但分析其條款也可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因此兩者人員範圍基本壹致。但是,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研究開發人員有時間要求,即必須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否則不得計入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人員,而97號公告對時間無要求。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如果存在累計工作時間未達到183天的研發人員,該部分人員從事研發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可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提醒企業應將該部分人員費用按照會計核算受益原則計入研發費用。

兩者對研發人員人工費用歸集範圍壹致

1.加計扣除對人工費用的歸集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高新技術企業對人工費用的歸集範圍

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規定,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從上述文件看出,人員人工費用的歸集範圍97號公告與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規定壹致。

如何準確歸集人員的人工費用

(壹)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和福利費不在研發費用歸集範圍

根據會計核算的受益原則,研發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均應計入研發費用核算,但財稅〔2015〕119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人員人工費用采用列舉式規定,將內容限定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將上述項目剔除。

另外提醒企業,每月隨工資固定發放福利性補貼,如交通補助、午餐補助等,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計入研發費用人員人工工資後,享受加計扣除。

(二)同時從事研發和管理、生產的人工費用需合理分配

高新技術企業和加計扣除新政策對研發人員均未要求“專門”從事研究開發,也就是說,從事研發活動同時也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的人員,也可歸為研究開發人員,但由於屬於同時兼顧行為,其費用應該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為有效劃分這類情形,97號公告作出規定,要求企業對此類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雖然高新企業認定政策未作出同樣的規定,但應根據受益原則按照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否則會導致虛增研發費用,影響研發費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計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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