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壹:高新技術企業在四季度購買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扣除並允許加計扣除
(壹)享受該政策的必須是高新技術企業,而且是在四季度購買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二)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壹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並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1、《公告》所明確的設備、器具壹次性扣除並加計扣除政策,是獨立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並不要求企業購置的設備、器具必須用於研發。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購置的設備,無論是否用於研發,只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均可以適用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政策。 2、《公告》未對適用稅前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進行限制,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購進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可按規定享受稅前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3、納稅人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自願選擇是否享受稅前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項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的,假如企業2022年第四季度購買了A、B兩套設備,其中A設備選擇了稅前壹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計扣除政策,B設備選擇實行正常折舊,那麽,B設備在稅收上只能正常折舊,其折舊部分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4、按照《公告》的規定,享受壹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如果公司對購置的設備在稅法上分年計提折舊,未選擇壹次性扣除政策,也就無法享受加計扣除政策。(會計處理上仍按公司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進行計提折舊,但是稅法上不得分年計提折舊,否則不能享受加扣政策)。 5、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第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未享受稅前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還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享受該政策。 6、根據《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第四季度以貨幣形式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對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的購置時間,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比如公司是10月15日完成自建項目竣工結算,屬於2022年第四季度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稅前壹次性扣除和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政策二: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包括: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負面清單行業,以及制造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外的其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仍為 75%的企業。 2、此次新政優惠受益群體是除以下三種情形之外的其他企業:壹是本身就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六大行業,包括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二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已經提高至 100%的制造業企業;三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已提高至 100%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除上述三類企業外,其他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優惠政策 3、企業在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時,四季度研發費用可由企業自行選擇按實際發生數計算,或者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公告》對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提供了兩種計算方法,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方法壹:按實際發生數計算; 方法二:按全年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22年度實際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以下簡稱“比例法”)。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相關政策口徑和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5、對於符合條件的公司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