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公示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轉發給妳們。請做好政策宣傳,加強與地方財稅部門溝通,認真落實相關政策。請將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向總局規劃財務司反映。
聯系人:王全和紀。
聯系電話:010-65212904,65212736
傳真:010-65127873
電子郵件:jicaisi@ppsc.gov.cn。
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
2007年2月22日,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06]第1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繼續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1.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增值稅稅率由17%降為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含有錄制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
“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形式,利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對圖形、音頻、視頻等內容信息進行編輯加工,以壹定的物理形態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中,通過嵌入計算機、移動電話、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遊戲機、導航儀等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中進行閱讀和使用,具有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使用的互動功能。載體的形式和格式主要有CD-ROM (cD-ROM、交互式cd-rom CD-I、Photo-CD-CD、高密度cD-ROM、藍光CD-DVD-ROM和BD ROM)、壹次寫入cD-R、壹次寫入高密度DVD-R、壹次寫入藍光HD-DVD/R、BD-R等。)、可擦寫光盤(可擦寫CD-RW、可擦寫高密度DVD-RW、可擦寫藍光HDDVD-RW和BD-RW、磁光盤M0等。)、軟盤(FD)、硬盤(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
二。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將執行以下增值稅退稅政策:
(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過程中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1.中國* * *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機關、報刊,人大、政協、政府、工會、* *青年團、婦聯、科協,新華社、軍隊部門的報刊。
對於上述各級政府報刊,增值稅征退範圍控制在壹個單位內。
2 .科技圖書、科技報刊、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術標準出版物。
3.專門為兒童出版的報紙和出版物,中小學生的教科書。
4.少數民族語言的出版物。
5.盲文書刊。
6 .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五個自治區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批準登記。
7.本通知附件1所列圖書、報刊。
以上書籍包括以租賃方式出版的書籍。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華書店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銷售的出版物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三)下列印刷生產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1.印刷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2.用少數民族語言制作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3.本通知附件2所列新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3.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執行以下增值稅免稅政策: (壹)對縣級及縣級以下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對新華書店設立的發行集團或由原新華書店改制的連鎖經營企業,在縣級及以下地方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縣級及以下新華書店包括兩級(含縣級市、區、旗)新華書店和因撤縣(縣級市、區、旗)而更名的新華書店,但不包括在城市設立的縣級新華書店。
(二)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電影制片企業銷售的電影拷貝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日,執行以下營業稅政策:
(壹)電影發行單位向放映單位收取的發行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縣級以上(含縣級市、區、旗)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和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的科普影視作品轉播權,免征境外轉播權轉讓單位代扣(代繳)的營業稅。
(三)報紙、出版社根據文章長短和作者信譽收取的“版面費”及類似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5.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壹款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專項用於技術研發、設備更新、新興媒體建設和重點出版物引進開發。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免征的增值稅,應當全部用於分銷網點和信息系統建設。
六、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納稅人必須是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包括以“出租”形式取得出版物獨家出版權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以及因各種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的出版單位,經省級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報同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可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納稅人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應進行單獨核算,未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多次違規的出版社、報社、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本通知的相關定義
(壹)本通知所稱“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本通知所稱出版物,是指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規定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圖書、報紙、期刊包括與圖書、報紙、期刊壹起銷售且難以分離的光盤、軟盤、磁帶等信息載體。
(三)圖書、報紙、期刊(雜誌)的範圍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執行。
(四)本通知所稱科技圖書是指分類號正式列入《在版圖書編目數據》(GB/T 12451-2001)第三部分的圖書。如果有多個分類號,以第壹個分類號為準。
(五)本通知所稱“科技報”的具體範圍按附件3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科技期刊,是指按照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GB/T九千九百九十九-2001)指定分類號的期刊。
(七)本通知所稱科技音像制品,是指根據《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ISRC)規則》指定分類號的音像制品。
(8)上述“指定分類號”是指以下分類號:A(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B(哲學)、D(政治、法律)、E(軍事)、F(經濟)、K(歷史、地理)、N(自然科學通論)、0(數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科學
(九)本通知所稱技術標準出版物,是指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出版的各類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書籍(包括使用標準ISBN的合訂本、小冊子和電子出版物)。
(十)本通知所稱專門為兒童出版的報刊,是指主要面向初中及初中以下兒童的報刊。
(十壹)本通知所稱“中小學生教材”是指普通中小學生教材和中等職業教育教材。普通中小學生教材是指由具有“中小學教材”資質的出版單位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學大綱》要求出版發行的中小學生上課使用的正式教材。具體操作根據每年春秋兩季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所列“教材”範圍掌握;中等職業教育教材是指經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面向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和成人專業學校學生使用的教材。具體操作根據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發布的教學用書目錄確定。中小學學生教科書不包括各種形式的教學參考書、繪本、自學教材、課外讀物、作業本等各類輔助教材和輔導讀物。
八、搬運和鑒定
(壹)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代扣代繳政策,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改後部分企業實行“代扣代繳”的暫行規定》(〔94〕蔡羽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負責增值稅退稅初審的金融機構應采取措施,監督納稅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用途使用好退(免)稅資金。
(二)科普單位、科普活動和科普單位進口自用的科普影視作品的認定,仍依據《科技部、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關於印發的通知〉(郭克法證字[2003]416號)的有關規定。
九、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電影拷貝增值稅和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88號),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預征退庫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89號)、《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人民公安報社出版物預征退庫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22號)《關於雜誌和語文教材增值稅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新疆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範圍的通知》(財稅[2002]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縣改區新華書店增值稅退稅的通知》(財稅[2002]138號), 《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關於鼓勵科普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55號)第壹條、第二條和第三條營業稅政策的規定、《財政部補充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9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標準等出版物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39號)、《財政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綜合類科技報紙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疆出版印刷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刷。 接到本通知前已征收入庫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應免征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應從應納增值稅、應納營業稅中扣除或直接退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