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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發布:識別“專業貸款人”的四個標準2065438+2009大罷工

高院發布:認定“職業放貸人”的四大標準!2019重點打擊(附全文)

最高法院:基於借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中國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銀豹監發[2065 438+08]10號)明確,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借貸業務的機構,不得以借貸為日常業務。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司法廳國家稅務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財政監督管理局對法律

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關於加強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為嚴厲打擊民間借貸相關刑事犯罪,實現標本兼治、協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上升趨勢,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對民間借貸協同治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並達成* * *諒解。摘要如下:

壹是切實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的協同治理

民間借貸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的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但由於民間借貸交易不公開、不規範等特點,容易導致非法集資、高息借貸、虛假訴訟、“套路貸”、暴力催收等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增加了妥善解決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加劇了執行難度。

各有關單位要從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嚴厲打擊民間借貸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協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 按照依法治理、分類處理、綜合施策的原則,積極構建跨部門協同治理機制,遏制民間借貸案件高發勢頭。

二、建立“職業貸款人目錄”制度,嚴格規範職業貸款人的訴訟行為。

針對當前職業借貸高發的情況,人民法院應根據同壹原告或關聯原告在壹段時間內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點,建立“職業借貸人名單”。,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重點治理,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報告情況。

職業出借人名單中有公職人員的,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擬列入專業貸款人名錄的,壹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以連續三年結案數為準,同壹原告或關聯原告在同壹基層法院民事訴訟(含訴前調解,下同)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在同壹中級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

?2.同壹原告或關聯原告同壹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10件以上,或同壹中級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15件以上;

?3.同壹原告或關聯原告同壹中級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涉及5起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累計金額超過654.38+0萬元,或涉及3起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累計金額超過654.38+0萬元;

?4.符合下列兩項或兩項以上條件,且案件數達到1、2項規定的壹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專業出借人:

(1)借條統壹格式;

(2)被告辯稱原告不是實際貸款人或原告要求向第三人支付本息;

(3)借款本金主張以現金交付而無其他證據的;

(四)交付本金時扣發貸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利息的;

(五)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時對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的。

自專業出借人名單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年內,名單中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數量不足前款第1、2、4項認定的專業出借人標準案件數量的壹半的,可以退出專業出借人名單。

在審理涉及專業貸款人的案件過程中,應當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於涉及專業貸款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慎用拘留、罰款、監視居住、調查拒不執行判決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本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通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征收稅款。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要先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盡可能見面,摸清債權債務的真實情況,盡快查清違法犯罪事實,準確有效地打擊犯罪行為。貸款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後,由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第三,加強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與“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

針對“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組織者利用民事訴訟程序達到非法目的的情況,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民間借貸案件中要提高警惕,結合資金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動、當事人關系、當事人陳述等綜合判斷借貸真實性,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加強對民間借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

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資金發放貸款,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勒索債務的,應當按照涉嫌的具體犯罪進行偵查、起訴、審判。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及時糾正按照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

四、加大對虛假訴訟、高息放貸的懲治力度,有效遏制兩類案件高發勢頭。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或“惡意串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法定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夥同他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放貸為目的,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連續兩年以上因高息放貸受到行政處罰,後又高息放貸的,依法以高息放貸罪追究刑事責任。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堵塞其貸款渠道,通過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發現有虛假訴訟和高利貸放貸嫌疑的,要依據預防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有關規定,及時依職權調查取證或移送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嚴厲查處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篡改偽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經核實,確為虛假訴訟、高利貸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案外人提交的關於虛假訴訟、高利貸的檢舉、控告材料和線索,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報移送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移送部門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五、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重點領域犯罪。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民間借貸相關刑事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懲治各類民間借貸相關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借貸和討債活動,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要嚴格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和《關於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要求,依法打擊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重點認定具體犯罪:

(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發放貸款;

(二)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勒索債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然後高息貸給他人的;

(四)違規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發放無特定用途貸款,或者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等名義實際收取高額利息或者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的;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者實際控制人,進行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建立協作辦案機制,切實形成工作合力。

在防範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方面,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聯動效應,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稅務機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共同治理和規範民間借貸的工作機制。各合作單位要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就規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溝通,加強預警研判,完善防範措施。確有工作需要的,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參與相關具體工作或案件的研究咨詢。

人民法院立案並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應當同時向人民檢察院發送移送書副本。對涉嫌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並移送監管部門。

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相關民間借貸案件已經生效判決或者執行的,應當及時向相關人民法院通報刑事案件辦理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民間借貸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為,可能導致原判決、調解、執行發生錯誤的,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間借貸案件;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壹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發現律師、法律工作者、鑒定人、公證員違規參與的,應當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答復建議書的發送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公證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發現上述單位或人員參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提高辦案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托政法壹體化辦案系統,探索建立全省民間借貸案件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網上信息共享。

深入應用信息技術,通過案件數據比對、碰撞等手段,加強民間借貸案件風險預測,有效防範風險。

積極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動建立和完善與市場主體相關的司法大數據采集、共享和使用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長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監管聯動機制,促進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對接,構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會商機制。要根據現有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深入剖析民間金融行為的本質,準確判斷各類金融活動和金融業態的法律性質,準確劃定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界限。

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違規發放民間貸款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各合作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及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本紀要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內容如與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不壹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釋及上級有關規定為準。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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