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名稱核準
1、直接到縣(市、區)工商局註冊登記場所辦理屬本級核準的企業名稱核準登記的,當場作出核準(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駁回(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的決定。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後報請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就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上級審批。
2、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了內容壹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提交的申請材料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視為新的申請按規定程序辦理。在六十天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三、企業登記
1、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範,申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的,當場予以受理,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作出準予企業設立登記決定,發給《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2、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愛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辦理。企業登記機關發給《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4、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書面告之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5、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後報請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上級審批。
三、辦理組織機構代碼
四、辦理國地稅登記(公司起立之日起30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