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每份都要標註“作廢”字樣,並全部留存。
第二十條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視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退回發票的收付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方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代碼和號碼與認證不符”。
3.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發票如果符合要求,當月作廢,下月按紅字發票處理。
四。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和流程供您參考:
(壹)發行紅字的必要性。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出現銷售退回、開票錯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
(二)發行紅字的具體流程
1.填寫信息表
(1)如果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買方可在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信息表)。填寫信息表時,未填寫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暫按信息表所列增值稅金額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2)買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買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3)如果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且買方未使用該發票申報抵扣並返還發票和抵扣,賣方可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2.信息表的驗證
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核對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到納稅人端系統。
納稅人也可以憑信息表的電子信息或紙質材料到稅務機關系統核對信息表的內容。
3、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賣方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發票信息表經稅務機關核實,在新系統中以負數輸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動詞 (verb的縮寫)供您參考,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紅字的情況和流程:
(壹)發行紅字的必要性。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因銷售退回、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原因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因部分銷售退貨和銷售折扣。
(二)發行紅字的過程
如果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則無需填寫信息表,直接在開票系統中開具反面發票。需要開具普通紅字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可以在相應的藍字發票金額內開具多張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