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出租涉及的稅費
1、增值稅:
住房:5%減按1.5%;非住房:5%;
優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規定:“其他個人,采取壹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對於承租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雖然沒有超過月租金收入10萬元,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2、附加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市區:7%,縣城、鎮:5%,其他:1%;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優惠:根據財稅〔〕12號規定: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如果超過這個標準,不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減按50%征收的優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印花稅:
住房: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非住房: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優惠:享受減按50%征收印花稅。
4、房產稅:
住房:根據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非住房:個人出租不屬於住房的房屋,並不是用於居住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優惠: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房產稅。
5、城鎮土地使用稅:
住房: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非住房: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面積為準。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適用稅額幅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前款所稱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劃分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優惠:對於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減按50%征收的優惠。
6、個人所得稅:
住房:財稅〔2000〕125號“三、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住房: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