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下屬的學校、培訓中心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垂直領導體制。1994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原稅務局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人民呼籲將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合並。國稅局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收,地稅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詳細分工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對臺貿易直接調節稅(海關委托);
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5.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海關代征除外)的征收管理,制定具體的征收管理政策和措施;解釋和處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壹般性問題;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
6.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1後新辦理工商登記並領取執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7.本地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8.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交易印花稅先征後征);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10.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1.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12.車輛購置稅;
13.燃油稅;
14.中央稅和* * *稅的延、補、罰收入;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征收的其他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