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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個稅怎麽交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並、註銷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每月3500元的減除標準確定。

壹、個人獨資企業,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1、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的,稅率為5%;

2、超過5000-10000元部分,稅率為10%;

3、超過10000-30000元部分,稅率為20%;

4、超過30000-50000元部分,稅率為30%;

5、超過50000元部分,稅率為35%

其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營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的余額,另扣除企業業主費用每月2000元,即每年24000元。

二、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

1、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參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而適用《個人所稅法》,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稅務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有二種,壹種是查賬征收適用於會計核算比較齊全的,另壹種是核定征收。具體采用哪種征收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3、采用查賬征收方法的,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人所得稅確定的稅率表中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4、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按企業銷售收入乘上應稅所得率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人所得稅確定的稅率表中對應的稅率計算應納稅款。

三、個人獨資企業繳納什麽稅

1、個人獨資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不交企業所得稅,而交個人所得稅,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期)銷售收入乘所得率=160220.09乘5%=8011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乘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個人獨資企業還要根據的經營業務來征稅:如果是屬於銷售生產貨物或者度修理修配勞務,要交增值稅(國稅交),稅率是4%(工業)或6%(商業);如果是屬於其他的服務業要交營業稅(地稅),稅率根據行業知不同從3%到5%,個別行業向網吧是20%。

3、此外,還有壹些附加稅種:城建道稅教育費附加是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附專加,只要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還要根據壹定比例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4、地稅還征收壹些小稅種:印花稅、房產稅等;

5、大部分稅都不是針對利潤征收的,所以和是屬否賠錢沒關系,照樣征稅。

四、繳稅的流程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

3、納稅人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4、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綜上所述,如果是個人獨資的企業,那麽需要進行繳稅的稅種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地產稅、增值稅以及營業稅等,同時各種稅種還有規定的稅率,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即可。同時還需要按照流程以及規定的時間進行繳納,否則還需要繳納壹定的滯納費。

五、獨資企業的特點

1、企業的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

2、經營管理靈活自由。企業主可以完全根據個人的意誌確定經營策略,進行管理決策。

3、業主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業主以其個人財產償付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宜風險大的行業。

4、企業的規模有限。獨資企業有限的經營所得、企業主有限的個人財產、企業主壹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

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存續完全取決於企業主個人的得失安危,企業的壽命有限。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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