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1)本表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和月度、季度納稅申報表。本著實事求是、簡便易行的原則,本表中的有關項目在進行月度和季度納稅申報時可以簡化,具體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於從事某些特殊行業的投資者,根據這些特殊行業的要求,需要增減或調整本表有關項目的,可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在此表基礎上進行修改。
二、主要項目描述
(1)標題項目
1.納稅人代碼:填寫稅務機關安排的代碼。
2.報告期:填寫報告期的起止日期。
3.金額單位:人民幣元。
4.行業類別:根據納稅人主營項目確定。
5.企業地址:填寫企業管理機構所在地。
㈡表中的項目
1.表格第7欄“超出規定標準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扣除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後,超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及其他有關稅收法規(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扣除標準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上述扣除標準包括《條例》所列扣除標準,以及《條例》未列但與國家統壹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相適應的部分。
2.表中19欄“不得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不得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
3.本表第30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在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應彌補的收入。由於計算錯誤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被誇大的收入可以用負號表示。
4.表中第34欄“彌補虧損”指企業按規定允許在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並相應減少的應納稅所得額。
5.本表第35欄“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購買免稅但已計入收入的國債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欄“投資者標準費用扣除”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允許扣除的投資者個人費用。
7.就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而言,表中第39欄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於表中第38欄的“納稅調整後的生產經營所得”;就合夥企業投資者而言,等於該表第38欄“納稅調整後的生產經營所得”,乘以按照規定分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投資者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時,該欄應等於“3”的總數。第38欄“納稅調整後的生產經營所得”和“補充資料”中的“從其他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
8.表中主要列的邏輯關系:
(1)5=1-2-3-4
(2)6=7+19+30
(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
(7)46=43+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