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復印件;
5、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9、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件的復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還需提供:
(1)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3)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11、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提供商務部門批復設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綜上,個人獨資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時需提供驗資報告和章程。
法律依據: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