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為17%和銷售收入的3%(這是流轉稅,適用於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城建稅對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範圍內的,稅率為增值稅的7%;納稅人所在地在郊縣、鎮的,稅率為增值稅的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1和2範圍內的,稅率為1%的增值稅;
3.教育費附加按已繳納增值稅的3%繳納;
4.地方教育附加按繳納增值稅的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蓋章;賬本按5元/本(每年開賬時)繳納;每年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0.5 ‰支付;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不同,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繳納(各地規定不同,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
9.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30000元(含)以內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8%,30000元至65438+萬元(含)之間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7%,65438+萬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3%(註:2008年起征點稅率為25。
10,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十二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指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