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
2.城建稅按實際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根據納稅人所在地,稅率市區為7%,縣鎮為5%,農村為1%。大中型工礦企業不設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額的3%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
4、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2%繳納;
5.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征收;
6.個人所得稅1%-2%。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壹)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運輸服務和郵政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