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通常不受清算程序的約束。企業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企業或者新設企業承繼。企業依法合並後,有關稅務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1 .納稅人的處置l、被吸收企業和存續企業按照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企業的未清稅務事項由存續企業承繼。2.新設企業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企業未了結的稅務事項由新設企業承繼。二。資產評估的稅務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合並後的資產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並而評估的資產價值為基礎進行評估和折舊,而應按照合並前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進行評估,並在剩余折舊期內按照資產的凈值進行折舊。被合並企業根據評估價格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在會計損益核算中相應計提折舊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收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三。優惠減免稅待遇1。無論企業如何被兼並,都不是新企業,不應享受新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2、兼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並已享受期滿,被兼並企業不再享受該優惠待遇。3、合並前,合並後的企業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壹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並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4、兼並前,所有企業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但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不壹致的,應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直至期滿,兼並後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法律依據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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