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進壹步規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個人股東獲得未分配利潤轉贈股本,視具體情況免稅或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居民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增所有股東對其的投資,相當於股東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後再向其追加投資的行為,法人股東(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