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證明材料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及其他與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相關的資料。
(7)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A)及被投資企業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2-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還應提交下列資料:
(壹)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證明材料的;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有關權益變動的決議和會議記錄。
個人股東發生變化或個人股東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化的,應在次月的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包含股東變化信息及股東變化說明的《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A表)。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核實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情況,確認相關轉讓收入,並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履行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