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5、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壹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個體經營的優惠政策:
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稅。個體工商戶納稅采用三種稅收制度:查賬征收的稅款、定期定額征收、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壹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