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2004]153號)第二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開具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本轄區內的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具。
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戶)和其他可以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委托地方稅務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壹般稅信[?2016]?第145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動產,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買方或承租人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相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應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的單價和銷售金額;
2.在“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售單位欄填寫稅務機關的統壹代碼和稅務機關名稱;
4.在賣方開戶行和賬號欄填寫完稅憑證號;?
5.備註欄應註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6、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填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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