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
發票信息包括:
1.開具普通發票,索要對方姓名和稅務登記證上的號碼;
2.增值稅發票應註明對方公司的全稱、地址和電話號碼、基本銀行賬號、開戶行、稅務登記號等。消費者無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擡頭為企業,都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根據稅法規定,發票日期在7月1之後的,如果不填寫此信息,則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能再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等的稅收憑證。
綜上,開票信息是開具發票時必須填寫的內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開票信息為對方單位全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信息為對方公司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公司地址和電話、銀行基本賬號、開戶行等。除上述開票信息外,企業還必須填寫發票項目的內容、計算單位和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制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