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發票時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發生經營活動或接受勞務的合同或書面證明。
(2)申請開具發票人的身份證。
(3)稅務登記證副本。(個人除外)
(4)地方稅務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5)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事先向主管地稅局(個人向所在地地稅局)咨詢開具發票的具體手續、稅率等問題。
擴展資料: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