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內務辦[1995]第143號
五、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按照“以收定支、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具體措施如下:
(壹)單位以全體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盟市根據繳費需要和不低於工資總額3%的積累率確定的比例繳納。
(2)職工以個人為繳費基數,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由單位按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我的繳費比例每兩年增加壹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我工資基數的8%。
(三)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費不計入所得稅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遇有支付困難時,由同級政府給予補貼。
職工個人繳費月平均工資基數稱為職工繳費工資。月平均工資是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的總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養老金基數。
單位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1991 7月1日前,職工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可視為繳費年限。1991 7月1後,按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時間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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