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後的綜合所得年所得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壹項或多項所得,四項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主要原因:上述三項綜合所得的收入來源分散且不穩定,可能存在多個扣繳義務人,難以實現代扣代繳稅款與最終匯算清繳稅款的壹致性,需要進行最終匯算清繳。
3.在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代扣代繳的稅款低於依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的,可以申請退稅。
壹、退稅流程如下:
1.納稅人持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
2、按登記表及相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人員印章後申報;
3、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4、經批準後,發給企業退稅登記。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二、辦理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有專項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個稅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