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上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七條 參保單位統籌基金按照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
(壹)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6%,按月繳納。
(二)其他參保單位。
1.在職人員:按本單位全部在職人員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6%,按月繳納;
2.2000年10月1日後(含)陸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職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單位壹次性為其補足20年;
3.2000年10月1日前(不含)已退休、退職人員,用人單位按“參保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6%×12個月×退休退職人員應繳年限”的標準壹次性繳納。壹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可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為3至10年。退休、退職人員應繳年限計算標準為:70周歲(含)以下的計算至75周歲,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下同)。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
(壹)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統籌基金繳費標準及最低繳費年限同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其他參保單位的在職人員,按年度繳納,逐步過渡到按月繳納;
(二)已辦理退休手續的靈活就業人員住院醫療保險費按“參
保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6%×12個月×20年”的標準壹次性繳納。
第九條 個人帳戶按照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
(壹)參保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本年度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總額的3.5%,按月繳納,按不同年齡段劃入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不含退休、退職人員)按本年度繳費基數的2%,按月繳納。
第十條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繳納的,由地稅部門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不計征稅費。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保或者參保單位欠繳醫療保險費未按規定補繳的,其在職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參保單位中斷繳費後重新開始繳納並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其職工(含退休、退職人員)可在本單位補繳後繼續享受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逾期不繳納的,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後重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須再連續繳費滿6個月,在第7個月開始重新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後選擇補繳的,按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補足中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承認中斷期間的繳費年限,但不享受中斷期間及重新繳費開始6個月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統籌基金按年度繳費的,1個醫療保險年度內不繳費即視為中斷繳費;按月繳費的,3個月不繳費即視為中斷繳費。
首次參保的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參保前的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五 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
(壹)當年籌集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三)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比照3年零存整取儲蓄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壹)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二)其他事業單位,在醫療費中列支;
(三)企業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