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納稅申報期內未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查明後,壹般是由稅收征管部門通知個人申報。稅務機關在檢查單位代扣代繳情況時,發現其拒不申報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其存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還應當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個人及其扶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 *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屬於拒絕繳納稅款。對拒不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外,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采取強制措施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由稅務機關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