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取得的手續費不應該交營業稅,與銀行代儲戶交利息個稅的性質不同
相關文件:
國稅發(2001)31號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
近據各地稅務部門反映,部分儲蓄機構要求明確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利息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為完善稅收政策,進壹步加強對利息征稅的管理,現將代扣代繳利息稅手續費收入的征免稅政策明確如下:
壹、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5]198號2005-7-4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於金融企業財務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122號)要求和營業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就金融企業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證券公司取得的由稅務部門支付的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計入“營業收入—手續費收入”,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2005年以前取得的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未列入營業收入核算並有節余的,應將節余部分全部計入“營業收入—手續費收入”,並就節余部分的手續費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對金融企業取得的由稅務部門支付的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
桂地稅函[2009]446號
2009年8月14日
廣西瑞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妳公司《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問題的請示函》(桂瑞函字[2009]042號)收悉。經研究,現對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函復如下: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