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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

個人所得稅費用返還政策是指企業在代扣代繳員工所得稅時,可以從稅務機關獲得2%的返還費用。

1.向個人支付收入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可按所扣繳的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

2、“三代”單位取得的收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開支,也可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3、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預提管理費用或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適用條件:

1.上壹年度年綜合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上壹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種稅前扣除的。

5.對納稅人的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稅率。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如減免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但不在預繳稅款時扣除,等等。

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部門批準成立的機構、章程規定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和經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專項資金存款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

國家沒有取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所以說個人所得稅沒有全額返還,但是因為各種因素,可能有些人當年多交了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也是按照國家政策征稅,多交的部分必須返還給納稅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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