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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加強稅源源頭管理

稅務機關要繼續做好代扣代繳工作,提高代扣代繳的質量和水平:

(壹)繼續執行現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和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二)清理摸清本地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所有扣繳義務人,並在此基礎上,按照稅務檔案管理指標建立扣繳義務人臺賬或基本存款賬戶,實行跟蹤管理。

(三)配備全員全額管理人員,實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申報制度。

(四)對下列行業實行重點稅源管理: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路、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連續三年(含三年)零申報的代扣代繳單位(以下簡稱長期零申報單位)。

(5)每年應將管理重點稅源的行業、單位和長期零申報單位列為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或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查賬征收的基礎上,對符合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等合理方式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負責* * *的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核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以下範圍和來源收集納稅評估信息:

(壹)信息收集的範圍

1,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月平均工資水平。

2.不同行業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月平均工資水平。

3.分行業地方資金利潤率。

4.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數據。

5.股份制企業分配的股息和紅利。

6.其他相關數據。

(2)信息收集的來源

關於稅務登記的信息。

2.納稅申報的相關信息。

3.會計報表相關信息。

4、稅控征收裝置的相關信息。

5.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信息。

6.相關部門和媒體提供的信息。

7、稅務管理人員向納稅人了解收集的信息。

8、通過其他方式收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個人所得稅征管相關的信息。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主要從以下項目進行:

(1)工資、薪金所得,應重點關註工資總額增減率與本項目稅收增減率的比較,人均工資增減率與本項目稅收增減率的比較,稅收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的比較,同行業、同崗位人員收入和納稅情況的比較。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重點分析本項目稅金與上年同期的比較,本項目稅金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的比較,企業轉增個人股本情況,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情況。

(3)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重點分析當年與上年的納稅對比情況,以及項目的納稅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的對比情況;稅前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是否連續幾個月申報為零;同壹地區、同壹行業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負比較。

(4)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本項目當年與上年稅金的比較,本項目稅金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的比較,行業利潤率,上繳稅金占利潤總額的比重等。;是否連續幾個月申報為零;同地區、同行業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收入稅負比較。

(5)勞務報酬所得,重點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與過去、支付勞務費用的合同、協議、項目、單位白條支付勞務報酬的比較。

(六)其他收入,應結合個人所得稅征管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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