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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繳納政策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贍養老人等支出。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五險,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壹金,指住房公積金。五險壹金的繳納情況如下:

壹、養老保險

1、繳納比例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同負擔:

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2、繳納基數

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40%、60%、80%、100%。

二、醫療保險

1、繳費比例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9%,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繳費基數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以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三、失業保險

1、繳納比例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按月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0。5%繳納。

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2、繳納基數

用人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基數按比例繳納。

四、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職工不繳納。各行業繳納標準如下:

壹類為風險較小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0。5%)例如: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等等。

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0%)例如:房地產業,環境管理業,娛樂業,農副食品加工業等等。

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例如: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等。

五、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

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壹般為工資總額的0。8%,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各地情況有所不同,具體查看當地繳納標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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