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8號)第二條關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的有關事項。
(壹)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50%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無論采取何種征收方式都可以享受。
(2)個體工商戶預繳稅款時可享受,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暫按報告期末情況判斷,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繳少繳。個體工商戶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經營所得的,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需要合並個體工商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減免稅:
免稅=(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其他政策免稅×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營業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654.38+0-50%)
(4)個體工商戶需填寫相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減免稅”欄,並填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申報表》。對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減免稅優惠政策和報表預填服務。對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減征的稅額繳納稅款。
第四條規定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自2021、1日起生效,至2022年1日終止。2021 1 1公告前,已繳納營業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可在隨後的月份自動抵扣稅款,當年不能全部抵扣的,可在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也可以直接申請退還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