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所得有哪些?
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轉讓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規定:“四、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3.生育婦女取得的生育津貼,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規定:“壹、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4. 企業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