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需要補稅的,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便捷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網上銀行、銀行櫃臺、非銀行支付機構(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繳納應補稅款。
需要退稅的情形有:
(1)上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
(2)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
(3)預繳稅款時,未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
(4)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
(5)年度匯算時,選擇將全年壹次性獎金合並計入綜合所得,造成退稅。
(6)月收入不均衡的納稅人,有可能會退稅。
(7)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8)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
(9)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總之,個人所得稅是必須要如實進行申報的,對於需要補交個人所得稅的這部分納稅義務人來講,不能因為自己少交了稅就幹脆不申報,不如實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話,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實,稅務機關是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