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在實行單位代扣代繳的同時,納稅人應將其多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扣除壹次費用,選擇並固定在其中壹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對單位已扣的稅款,可憑完稅憑證在應納稅款中抵扣。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壹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