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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退稅每年幾月份申報

個人所得稅退稅每年申報時間為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1、自行辦理年度匯算。

2、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上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3、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受托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匯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托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退稅具體條件如下:

1、年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3、因終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樣。

4、沒有任職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通過年度匯算半個各種稅前扣除的。

5、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使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者未組合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綜上所述,在年度匯算之前個人所得稅不是不能申請退稅,只不過此次對個人所得稅的退稅工作采用的是匯算清繳,但在此之前國家稅務機關已經對相關的政策及時的向社會各界公布了,需要辦理年度匯算的納稅人,壹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申報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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