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職責包括:
(壹)貫徹執行國家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地方各稅、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細則和規定。
(二)檢查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和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負責全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的稅種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及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負責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匯總編報全省地稅系統稅收計劃以及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工作。
(五)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的落實。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按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系統內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七)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以及教育培訓工作。
(八)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辦理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