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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查辦案件

1、稅務機關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查辦移交的刑事案件;

2、公安機關不能介入稅務機關查辦的行政案件;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稅務案件立案偵查:

第五十七條 [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壹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稅務工作人員輕微傷以上的;(二)以給稅務工作人員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財產等造成損害為威脅,抗拒繳納稅款的;

(三)聚眾抗拒繳納稅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第五十九條 [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壹款)]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壹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壹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壹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壹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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