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務院關於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實行高級院士制度的通知》(國發[1998]8號),對每人每年10萬元的高級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程院高級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國科學院[1998]118號)
(三)對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延長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收入視同退休工資,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轉發的《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第375號[1994])
(四)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給老幹部的保姆費(護理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局[1994]187)
(五)軍隊(武警部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中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具體項目:政府特殊津貼、福利補貼(指生活困難補貼)、夫妻兩地分居補貼、無工作生活困難的被贍養人補貼、獨生子女保健費、子女教育補貼;以下補貼、津貼暫不征稅:軍隊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困難地區津貼、專業津貼、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夥食補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幹部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1996]14號)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中提取的;國家民政部門發放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上述生活補助,是指因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對納稅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的臨時生活補助。
(七)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和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財稅字[1998]23號)
(八)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職工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業保險費(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京地稅發[2000]274號)
(九)個人繳納相關商業保險費(全額返還給個人的保險費除外)取得的無償優惠收入,不作為個人應納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發[1999]684號)。
(十)經市政府批準,將人均月扣除統壹調整為交通費、洗滌費、書報費、市餐津貼、獨生子女津貼、托兒津貼、奶費、煤火費綜合扣除200元,在計征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統壹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1999]469號)
(十壹)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的差旅費補助,壹般地區允許在稅前扣除20元/天,特殊地區允許在稅前扣除30元/天。(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收入中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範圍和標準規定的通知,京地稅[1998]41號)
(十二)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含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發放的公有住房租金補貼,可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000)京房改辦080號)
根據文件(杭〔2000〕394號)規定,黨政機關發放的通訊工具補貼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黨政機關有關規定發放的通訊工具補貼,可在稅前扣除,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公有住房租金補貼和通訊工具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2000]207號)
(十三)對承擔個人通訊工具通訊費用(因業務需要)並采取全額報銷或限額報銷的企事業單位,可不並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京地稅發[2002]116號)。
(十四)個人取得的獻血補貼視同壹次性生活困難補貼,免征稅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的通知[2002]568號)
(十五)個人在采暖季按燃煤取暖標準“燃煤費補貼”免征稅費。(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的通知[2002]5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