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繼續執行制度性減稅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留抵退稅、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等制度性減稅政策繼續實施,讓政策疊加效應持續釋放。第二,階段性的減稅降費政策有序退出。對2020年出臺應對疫情的階段性減稅降費政策,分類調整、有序退出。適時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等政策執行期限,保持對經濟恢復的必要支持力度。對涉及疫情防控保供等臨時性、應急性政策,到期後停止執行。第三,突出強化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在落實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進壹步加大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減免力度,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第四,加大對制造業和科技創新支持力度。延續執行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政策,將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先進制造業企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第五,繼續清理規範收費基金。取消港口建設費,降低航空公司民航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加大各類違規涉企收費整治力度,嚴控非稅收入不合理增長,防止弱化減稅降費政策紅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