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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全文解讀

為落實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個人所得稅法,我們起草了《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澱區羊坊店西路5號所得稅司,並在信封上註明“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20日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納稅人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本辦法所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簡便易行、切實減負、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教育、住房、醫療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範圍和標準。

第二章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前款所稱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

第六條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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