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3%的計征,是指在領取養老金的環節,單獨按照3%計征,繳納的稅款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按規定領取個人養老金時,由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所在市的商業銀行機構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假設納稅人目前適用稅率為10%,按照每年12000元繳納享受稅收優惠,每年可減少當期稅費1200元,本金12000元在提取時繳納個稅360元,這樣算來,減少個稅840元。如果按繳納30年計算,可享受2.52萬元稅收優惠。所以,在繳稅方面是劃算的。
有些人簡單地把繳存個人養老金理解成“購買時節稅10%,領取時繳稅3%”,中間可“賺”7%的差價。其實這樣理解並不太準確——因為個人養老金在提取時還會享受到長期投資的收益,所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僅在中間享受了7%的稅收惠差。
由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制采取的是七級超額累計稅率,針對不同收入人群,具體節稅金額不同。對於不同稅率的人群,收入越高的人群使用的稅率越高,個人養老金節稅的金額就越高。比如,應納稅所得額在96萬元以上的人群,節稅額度最高,年度內節省5400元。再比如,年收入在6萬元至9.6萬元間的人群,扣除起征點6萬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萬,無論個人養老金是否繳存,都是適用3%的稅率。由於個人養老金在領取時需要按3%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在不考慮時間價值的前提下,稅優政策不具備吸引力。而年收入6萬元以下的人群本來就免征個人所得稅,本可免稅的這部分收入在繳存個人養老金後再提取時反而需要繳納3%的個稅。
稅收優惠政策:每人每年養老金繳納額度可予以稅前扣除,有效減少當期個人所得稅繳納。個人養老金采用的是遞延納稅,投資時不納稅,領取時才納稅。個人養老金可在核算個人所得稅時作為扣除項在稅前扣除。個人養老金可以在稅前按照實際繳存金額扣除,每年扣除的限額是1.2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壹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