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單位繳費部分:
(1)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每年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壹。
(2)職業年金: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當期計入的最高額壹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
2、個人繳費部分
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各市地稅局將根據各市統計局數據每年7月份調整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扣除限額標準。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工資超限額部分比照住房公積金超限額繳費基數調整時間執行,即以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為執行周期。
綜上所述,企業年金稅前扣除標準分為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其中在個人繳納部分中,不超過工資計稅基數4%內的部分,是要從個人應納稅額中扣除,也就是說這部分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同時,年金個人所得稅繳納基數應該不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具體標準可以向企業人事部門了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