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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動人口管理條例(2005)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服務,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指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下列人員:

(壹)省外來昆的;

(二)省內其他州、市來昆的;

(三)本市所轄縣、東川區、安寧市之間相互流動的;

(四)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與上述縣(市、區)之間相互流動的。第三條 本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堅持依法保護、加強引導、流動有序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本市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

本市市級和各縣(市、區)公安、司法、工商、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教育、房管、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稅務、規劃、建設、城管、質監、藥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第五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維護。

流動人口應當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居住地的社會秩序。第六條 對在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領導機構,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組織貫徹實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並組織考核、獎懲;

(三)涉及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實施有關流動人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

(三)組織、領導、監督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開展工作,並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四)收集轄區內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基本情況;

(五)組織開展對流動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

(六)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設立,是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的綜合管理服務機構。

昆明市城市規劃主城建成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其他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核定編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

流動人口集中的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可根據本轄區的實際需要,建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站,作為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的分支機構。第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服務中心(站)受相關職能部門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壹)采集流動人口基本信息;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三)辦理《居住證》,查驗《婚育證明》;

(四)負責對轄區內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務、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五)完成其他相關職能工作。第十壹條 公安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動人口信息系統;

(二)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治安管理責任制;

(三)對出租房屋實施治安管理。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二)提供人民調解服務;

(三)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流動人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註冊登記,並實施監督管理;

(二)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第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驗《婚育證明》;

(二)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三)對已婚育齡婦女的生殖健康、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等提供服務;

(四)為符合條件的跨省流動人口夫妻辦理《壹孩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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