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已經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全國各地的地方契稅收入都在快速上升。各類土地、房屋的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契稅定價方法也不同。是按照交易價格計算的,交易價格由雙方最終確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以此為依據,直接計稅。這種計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
2.土地和房屋的價格都是按照市場價計算的,絕不是壹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的地價立馬飆升。出讓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不能是土地或房屋的原值。
3.征稅的依據是土地和房屋的交換差價。隨著二手房市場的興起,換房進入了人們的生活。如果甲房屋的價格是30萬元,乙房屋的價格是40萬元,甲、乙房屋互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套房屋的差價,即654.38+萬元。同樣,土地使用權按差額交換時,差額為零,也就是雙方都免契稅。
4.定價以土地收入為基礎。這種情況並不經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將甲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三年後,經許可,乙單位轉讓了土地。那麽,乙單位就要繳納契稅,計稅依據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