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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獎勵怎麽分配?

法律分析:首先,這個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

1、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繳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列入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的管理費用,相關工作人員也可適當給予獎勵”。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支付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以用它來代扣代繳費用,獎勵代扣代繳稅款做得好的納稅人。”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代手續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返還,應當有兩個目的,壹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支出,二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人取得此項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對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後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31號)第二條規定,“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業務取得的代扣代繳利息手續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以上兩項規定足以說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相關人員按規定辦理了代扣代繳手續所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而公司用這筆錢作為獎金或集體福利獎勵非相關人員的,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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