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匯算清繳公告第壹條規定了年度匯算清繳的概念和內容。應該指出的是:
第壹,年度匯算清繳的主體僅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不需要申請年度結算。
二、年度匯算清繳的範圍和內容僅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收入,納入綜合收益範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不包括在年度結算中。同時,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不能納入綜合所得進行計稅的所得,也不在年度匯算清繳範圍內。
單獨納稅優惠政策延長後,年度壹次性獎金不計入綜合所得。
2021 65438+2月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不並入綜合所得),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65438+2月31。
原文如下?↓↓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實施全年壹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做好“六保”工作,進壹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如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2月65438+3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延長至65438+2022年2月31。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94號)規定的免征匯算清繳綜合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年31年。
特此公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2021 12 31
Ps:也就是說,至少在2023年6月65438+2月31之前,年度壹次性獎金不會計入個稅最終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