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的原因有幾個:
1。年綜合收入6萬元以下,但個人所得稅壹般都是預繳的。
2。符合專項附加扣除條件,但未及時或提前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6萬元費用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企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是不夠的。
4。沒有從業單位的,只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在稅前扣除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
5。年中適用的預扣稅率為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綜合所得稅優惠的,如殘疾人個人所得稅優惠減免等。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在預繳稅款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具體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方面的獎金免稅;
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免征利息稅;
3.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津貼和補貼免稅。這種津貼補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的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津貼補貼;
4.福利開支、養老金和救濟金是免稅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救助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
5.保險索賠是免稅的;
6.復員軍人費、復員費免稅;
7、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幹部、工人的安置費、辭職費、退休工資、退職工資、退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8.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駐華使領館人員的收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予以免稅;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稅免稅;
10、對鄉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類似性質的組織,授予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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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十五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