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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什麽時候預繳增值稅?

建築公司什麽時候預繳增值稅?

壹、異地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預繳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十壹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後改為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築勞務預繳稅款的時間,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期限執行。

財稅[2065 438+0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已收銷售款,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之後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

二是項目增值稅預繳。

按照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取得建築勞務預付款的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當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收率預繳增值稅。

第三,提前繳稅的具體時間

相比較而言,稅法文件對房地產企業提前納稅的具體時間更為明確。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第18號規定,壹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繳款後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但是,對於施工企業何時納稅卻沒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壹般認為,在異地提供的建築勞務,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向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業主或總承包商收到預付款後,應及時向機構或項目所在地(異地建設項目)預繳增值稅。

建築業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是什麽?

1,壹般稅

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合同)÷(1+10%)×2%

2.簡單計稅

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合同)÷(1+3%)×3%

建築業的簡易稅項目包括兩類:應適用簡易稅和可選擇簡易稅:應適用簡易稅包括: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為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施工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壹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稅金。

貸款:銀行存款

增值稅申報表中“本期已繳稅”和“分期預繳稅款”欄應填寫預繳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款:銀行存款

增值稅申報表主表中“本期預繳稅金”欄填寫的是預繳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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